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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帅与高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高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144号原告:杨帅,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高占荣,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与被告高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