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帅与高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高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144号原告:杨帅,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高占荣,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与被告高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