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建章与刘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章,刘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覃建章,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壮族,退休职工,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刘林杰,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覃建章与被执行人刘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作出的(2015)忻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林杰收到法律文书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及申请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忻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四项第一笔款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志山审 判 员  樊宗瓒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大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