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7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琪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琪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050号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职务总经理。被告李琪虹,住。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琪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