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文祥与刘新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祥,刘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祥。被执行人:刘新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祥与被执行人刘新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永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