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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翠文,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翠文,马菁菁,王晓晓,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002号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王雄,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翠文,男,土家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马菁菁,女,土家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晓晓,女,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马翠文。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翠文、马菁菁、王晓晓、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