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二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管晓宇与丁祁斌、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晓宇,丁祁斌,周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签发审核拟稿书记员易忠东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092号原告管晓宇,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丁祁斌,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周小琴,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丁祁斌之妻。原告管晓宇与被告丁祁斌、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祁斌、周小琴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公告期满后未在指定期间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晓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每月2000元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丁祁斌与被告周小琴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30日,原告通过金钻地产向被告购买其共同所有的水岸新城的一套房产。当时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5万元,原告交付了30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45万元按揭贷款。之后,二被告声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再借款10万元给被告,否则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4年9月5日,原告同意借款10万元给二被告,被告丁祁斌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日为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45万元解冻放款(到被告银行帐上)7日内,逾期不还按两分计算利息。2015年1月12日,银行房屋按揭贷款45万元解冻,全部打入被告的银行帐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仅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利息,之后就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无奈,只好诉请求法院处理。被告丁祁斌、周小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丁祁斌向其出具的10万元借条一张、银行转帐凭证、银行流水及被告的身份信息和结婚证复印件等,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丁祁斌向原告管晓宇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帐凭证为据,2015年1月12日房屋按揭贷款450000元已经解冻并转到被告丁祁斌帐上,被告丁祁斌理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在7日向原告归还借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按月利率20‰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被告丁祁斌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可以抵减上述债务。因被告丁祁斌、周小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小琴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17条、第205条、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祁斌、周小琴偿还原告管晓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利息2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二、被告丁祁斌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可以抵减上述债务。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人民币2870元,由被告丁祁斌、周小琴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忠东人民陪审员  张艳青人民陪审员  袁志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