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乡县支行、靳连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乡县支行,靳连华,梁秀芬,陈书超,闫秀军,朱仁学,范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乡县支行,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穆瑞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靳连华,男,汉族,1945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乡县。被执行人梁秀芬,女,汉族,1945年7月1日出生,住平乡县。被执行人陈书超,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平乡县。被执行人闫秀军,女,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住平乡县。被执行人朱仁学,男,汉族,1946年5月18日出生,住平乡县。被执行人范爱芬,女,汉族,194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乡县。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乡县支行与靳连华、梁秀芬、陈书超、闫秀军、朱仁学、范爱芬申请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