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钟二保诉钟校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二保,钟校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382号原告:钟二保,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居民,住新宁县。被告:钟校保,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居民,住新宁县。原告钟二保诉被告钟校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钟二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钟二保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