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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钟二保诉钟校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二保,钟校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382号原告:钟二保,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居民,住新宁县。被告:钟校保,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居民,住新宁县。原告钟二保诉被告钟校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钟二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钟二保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