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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志亮与李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亮,李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013号原告张志亮,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玉祥,男,1953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亮诉被告李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志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亮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