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志亮与李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亮,李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013号原告张志亮,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玉祥,男,1953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亮诉被告李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志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亮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