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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945号原告高某,男。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