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945号原告高某,男。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