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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恩东、石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吴恩东,石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8813号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苏州街21号(608),组织机构代码:67951979-9。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艳春,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恩东,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石秀云,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恩东、石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暴敬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恩东、石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与和平区长白街道天河社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认真地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义务。可被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恶意拖欠该费用至今,经多次催要未果。由于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的经营管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和利息。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缴纳物业费491元;2、请求判决被告缴纳滞纳金49元,共计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恩东、石秀云既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54号1-4-3房屋业主,建筑面积50.41平方米。2014年9月10日,原告(乙方)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天河社区(甲方)签订“银河湾家园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银河湾”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项内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房屋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30交纳滞纳金。二被告所居住房屋在原告管理范围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共计491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上述事实,有银河湾家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吴恩东、石秀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告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天河社区签订的“银河湾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二被告亦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二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91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原告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对业主反映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与答复,为业主及使用人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恩东、石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9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预收),由被告吴恩东、石秀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