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盼与朱福聪、项玲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朱福聪,项玲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477号原告:陈盼。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福聪。被告:项玲萧。原告陈盼与被告朱福聪、项玲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朱福聪、项玲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朱福聪、项玲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福聪、项玲萧系夫妻关系,被告朱福聪因需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3%,并约定若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含律师费),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福聪、项玲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盼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朱福聪、项玲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