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钱朱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朱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57号罪犯钱朱超,男,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钱朱超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以(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钱朱超未上诉。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3月7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3月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4月28日,本院以(2015)自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2月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钱朱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朱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朱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朱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