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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407号原告:王xx,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伯士乡被告:蔚xx,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原告王xx与被告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蔚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偿还了10000元及利息,剩余1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0000元。被告蔚xx未到庭,但被告在谈话中承认原告王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蔚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