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官邦煌与万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邦煌,万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260号原告:官邦煌,男,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被告:万小平,男,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官邦煌与被告万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官邦煌以与被告万小平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邦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邦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官邦煌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官邦煌负担。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