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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陶四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陶四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972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Q4JN2B(1-1)。负责人:张如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举德,该公司员工。被告:陶四清,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被告陶四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陶四清不同意调解,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