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传发与成都凡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传发,成都凡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338号原告:叶传发。被告:成都凡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滨河花园1层2号。法定代表人:章小龙。原告叶传发与被告成都凡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叶传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叶传发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吉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