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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毛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轩文,罗建锋,秦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毛轩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1日,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罗建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5日,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秦天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电力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轩文与被执行人罗建锋、秦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37510元,并承担执行费19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建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秦天斌系玉门市电力局职工,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天斌的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林春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