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辖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戴修权与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定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修权,王定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暨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修权。原审被告:王定鉴。上诉人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修权、原审被告王定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阴二建公司上诉称,江阴二建公司不知道王定鉴对外向戴修权借款事宜,更未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江阴二建公司第五工程处公章自2014年1月26日起由江阴二建公司办公室保管,并严格进行用章登记。根据用章登记记录,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从未有第五工程处的用章登记,为王定鉴借款提供担保。江阴二建公司认为有人私刻第五工程处公章并私自使用,江阴二建公司已向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报警且该局已受理。江阴二建公司认为戴修权所诉担保事实根据不存在,借款亦虚假,故本案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应由江阴二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裁。戴修权未作书面答辩。王定鉴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戴修权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江阴二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义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