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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远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恒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远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号院7号楼4层407室。法定代表人:李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田银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恒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远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恒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存在明显错误。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由发包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恒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王存强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