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向福江与黄昌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福江,黄昌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76号原告:向福江,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黄昌芬,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福江诉被告黄昌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福江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福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福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向福江负担。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