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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5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董远臣、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董远臣,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5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被执行人:董远臣、刘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董远臣、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远臣在你处账户080723010101183XXXX的存款4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远臣在你处080723010101183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