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35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董远臣、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董远臣,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5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被执行人:董远臣、刘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董远臣、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远臣在你处账户080723010101183XXXX的存款4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远臣在你处080723010101183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