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锦良与陈建金、卓宝玉、易亚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良,陈建金,卓宝玉,易亚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吴锦良,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建金,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卓宝玉,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易亚闽,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锦良与被执行人陈建金、卓宝玉、易亚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金、卓宝玉、易亚闽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金、卓宝玉、易亚闽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