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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271号原告: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红庙东坊二巷1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921187-1。法定代表人:胡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根下沙村,组织机构代码72244717-0。投资人:崔文潮。原告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国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价值75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胡清华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胡清华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胡清华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益丽花园19幢之二501室的房屋一间(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二、查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