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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曲买成与王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买成,王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曲买成,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引凤,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农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曲买成与王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平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5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引凤应偿还申请人曲买成借款11000元,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案件执行费65元,共计11102.50元。但被执行人王引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引凤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引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引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引凤财产以人民币11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7.50元、案件执行费65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学政审判员  宋林林审判员  郭宝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