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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南大厦1-2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彬,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申请执行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青育,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6176-8),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858号。法定代表人郑安静。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编号为2014信银温瑞最抵字第00639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即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经济开发区水产城490号、491号、492号、4××号四间商铺(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第××号、第00281559号、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总额以285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有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水产城490、491、492、4××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第××号、第00281559号、第××号),为本案抵押物,均已查封。本案中的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已另案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需申请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程序,暂不处置抵押物,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黄建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