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段双喜与邵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双喜,邵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421号原告:段双喜。被告:邵率。原告段双喜诉被告邵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段双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