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丹与王军志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王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学生,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法定代理人孔红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系申请执行人王丹之母。被执行人王军志,曾用名王建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系申请执行人王丹之父。王丹诉王军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军志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丹于2016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王军志给付2016年3月31日前应给付的抚养费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经审查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军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军志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军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丹发现被执行人王军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丹发现被执行人王军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