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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863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王某1,女,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付原野人民陪审员  代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