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猛与孙明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猛,孙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黄猛,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孙明芳,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申请执行人黄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明芳支付欠款24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明芳未履行付款义务,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韶文审判员 王立博审判员 凯斯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