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新社与南阳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社,南阳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李娜,李玉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700号原告周新社,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娜。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被告李娜,女,成年,住南阳市。被告李玉申,男,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社被告南阳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李娜、李玉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正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制作了询问笔录,限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但期间届满后,原告仍未能够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信息不够明确,无法查找到详细明确的被告及地址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新社对被告南阳市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李娜、李玉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回原告周新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