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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上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艾点传媒有限公司、倪玮、唐树林、李成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上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艾点传媒有限公司,倪玮,唐树林,李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上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艾点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玮被执行人:唐树林被执行人:李成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7月28日本院依据(2015)旌民保字第39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倪玮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129号24栋1单元3楼7号房屋(房产证号:权00720**)。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倪玮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129号24栋1单元3楼7号房屋(房产证号:权00720**)。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