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辖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与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24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包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董事长。原审被告: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5-2幢7楼。法定代表人:杜瓦丽。上诉人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4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都是受理起诉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所在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理,本案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后因保全损害提起诉讼的管辖规定,由受理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的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管辖,也应当由该院所在地的龙文区人民法院或上诉人住所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是立案后才追加的被告,且本案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故不能依据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答辩称,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与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是两种不同的保全方式,应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因保全不当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被冻结账户银行所在地为漳州市芗城区,是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漳州市芗城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且本案另一被告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漳州市芗城区,故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以上诉人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故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诉称其因被错误保全而造成经济损失,故被上诉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漳州市芗城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立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