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4198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慧,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永慧、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原告享有婚姻存续期间和被告共同居住在乐园小区8号楼一单元东户房屋的居住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因治病所欠债务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淡漠,且被告经常酗酒、对生活没有目标,至今双方无子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后两年左右,家庭氛围一直不和谐,被告从不为原告着想,甚至对原告动手,婚后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经常矛盾不断,2016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及其家人从未主动给原告打电话,现在原告与被告已经形同陌路。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经常为小事吵架,但没有什么大的原则性问题,婚姻对其很重要,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2016年4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吵架,原告随后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表示结婚不容易,愿意努力过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已近两年,现双方的主要矛盾系因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及信任所致,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如能妥善处理以前的矛盾,承担起各自应负的家庭责任,并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达成相互谅解,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坚持要求离婚,显属不妥,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团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