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唐丽云、被执行人吴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唐丽云,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诚,男,汉族,系该支行的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唐丽云,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宏,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本院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461127.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苏国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