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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培炎与荆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炎,荆小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489号原告郭培炎,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荆小菲,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炎诉被告荆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培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郭培炎承担。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乾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