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培炎与荆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炎,荆小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489号原告郭培炎,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荆小菲,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炎诉被告荆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培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郭培炎承担。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乾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