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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武庭华、马长松等与孔伯青、传奇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庭华,马长松,邵信照,姚海伟,姚启红,姚伟,崔北亮,崔海伟,姚启龙,姚启明,武见过,黄洪斌,吴建远,陈占喜,武庭军,陈希钧,徐国颍,张文杰,王千,刘守彬,张之银,陈希彬,陈希帮,张忠何,张中堂,钱乐磊,武建操,苏长旺,吴建克,郑地南,吴玖身,应慎山,吴云,应慎红,汪多付,邵拥军,陈信灿,邵寿根,武庭海,苏玉喜,王文建,孔伯青,传奇工业有限公司,好兄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722号原告:武庭华,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马长松,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邵信照,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姚海伟,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姚启红,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姚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崔北亮,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崔海伟,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姚启龙,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姚启明,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武见过,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黄洪斌,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吴建远,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陈占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武庭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陈希钧,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徐国颍,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杰,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王千,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守彬,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之银,男,1949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希彬,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希帮,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忠何,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中堂,男,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钱乐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武建操,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苏长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吴建克,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郑地南,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吴玖身,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应慎山,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吴云,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应慎红,男,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汪多付,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邵拥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信灿,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邵寿根,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武庭海,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苏玉喜,男,1992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王文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孔伯青,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被告:传奇工业有限公司,颍上县工业园区第三人:好兄弟有限公司,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北侧。原告武庭华、马长松、邵信照、姚海伟、姚启红、姚伟、崔北亮、崔海伟、姚启龙、姚启明、武见过、黄洪斌、吴建远、陈占喜、武庭军、陈希钧、徐国颍、张文杰���王千、刘守彬、张之银、陈希彬、陈希帮、张忠何、张中堂、钱乐磊、武建操、苏长旺、吴建克、郑地南、吴玖身、应慎山、吴云、应慎红、汪多付、邵拥军、陈信灿、邵寿根、武庭海、苏玉喜、王文建与被告孔伯青、传奇工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好兄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为了更好的查明事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颍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