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151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