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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151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