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1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郝汉、时中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辉,郝汉,时中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建辉。被执行人郝汉。被执行人时中雨。本院在执行杨建辉申请执行郝汉、时中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执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