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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韩永胜与郭学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胜,郭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胜,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郭学权,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韩永胜与郭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