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执异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建军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万家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648号案外人:马建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执行人:辽宁万家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周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关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万家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5)沈中执字第727号一案中,案外人马建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建军称,其购买了位于法库县X镇X路X号X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轮候查封了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法库县X街X路X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本院认为,因本院系轮候查封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法库县X街X路X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尚未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故马建军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执行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建军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笑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