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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万政伟、陈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政伟,陈颉,卢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2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政伟,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陈颉,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卢秋玲,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万政伟与被告陈颉、卢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政伟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518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2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来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