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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斌、韩城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斌,韩城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745号原告:王涛,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二路金水园商铺*幢*号。负责人:曹治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斌,男,汉族,成年。被告:韩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武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斌、被告韩城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斌、被告韩城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军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