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侯某某,地址克什克腾旗。杨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5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5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