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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骆仁杰与关庭洪、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仁杰,关庭洪,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314号之一原告:骆仁杰,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关庭洪,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庞波,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骆仁杰与被告关庭洪、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需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仁杰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 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