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程宝平与蔡博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平,蔡博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505号原告:程宝平,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蔡博灵,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7-9层。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宝平与被告蔡博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宝平负担。审判员 魏钰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