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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7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严春华与吴霞、杨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华,吴霞,杨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46-1号申请执行人严春华,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吴霞,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华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关于严春华与吴霞、杨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霞、杨华明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吴霞、杨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严春华各项损失共计11264.50元,被告吴霞、杨明华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吴霞、杨华明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人严春华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霞、杨华明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霞、杨华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