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杨丽、彭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彭浩,杨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2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负责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彭浩,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市。被申请人杨丽,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彭浩、杨丽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彭浩、杨丽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浩、杨丽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