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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艳利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利,北京博卡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利,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博卡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甲1号13号楼4层401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京昌劳人仲(2015)第201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