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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温华娟与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华娟,王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592号原告:温华娟,居民。被告:王晓亮,居民。原告温华娟与被告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温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洲书 记 员  刘璐 来源:百度搜索“”